Q1:什麼是凶宅?
民國97年內政部函釋「凶宅定義」: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(不包括自然死亡)之事實(即陳屍於專有部分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(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,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)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。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,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。」
簡單來說,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」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,才構成凶宅的要件。意思即是,若A將凶宅賣給B,在B持有產權的這段期間並未發生事故,而後B將房子賣給C,則C並不算買到凶宅,因為在B持有產權的這段期間並未有非自然死亡事實。
Q2:如果十樓住戶自殺,墜落至二樓陽台,當場死亡。那麼是十樓還是二樓為凶宅?
一般來說會把十樓當成凶宅。凶宅是「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」,也就是說「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,哪一戶就算凶宅」。
房屋所權人的主建物與附屬建物,曾發生凶殺、自殺而死亡,或從主建物與附屬建物跳樓身亡,但不包括在主建物內遭人殺害而陳屍在他處。所以二樓是無辜的;即便運屍經過二樓室內,房子也不會有凶宅的問題。(但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)
屋主與仲介業者在房屋交易的過程中,應盡到誠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,避免與買家產生後續不必要的交易糾紛。
Q3:有哪些凶宅認定之爭議?
常見之凶宅認定爭議:
一. 直接發生命案的第一、二、三現場,都算是凶宅
1. 在屋內自殺。(在專有部分死亡,算是凶宅)
2. 發生凶殺案之殺人地點(第一現場)與後來移屍之處(第二現場)。
二. 發生於公寓大廈公共區域=>非凶宅
1. 自殺在公共區域(非專有部分)。(例如:自殺於社區公共空間)
2. 於社區公共區域發生凶殺案。
三. 其他非凶宅之情形
1. 屋內有人自然死亡(例如老死)
2. 屋內有人自然死亡,但是經過很久才被發現。
3. 房屋建築於已遷葬的墳墓區。